《開公司節稅》 成立公司簽約還是以個人簽約划得來?

我們有四個人即將成立自己的工作室,最近我們獲得一個六個月的合約,為客戶提供人力服務,平均一個人的月營業額貢獻是三十萬左右,客戶提供我們兩個選擇,一是成立公司(或企業社),以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簽約,另一個是,四個人分別以個人名義跟客戶簽約,當作約聘人員。
我想請問,如果營業額一樣,以節稅及成本的角度來看,哪一種方式會比較划得來呢?又如果成立公司的話,有什麼方式可以節稅呢?
謝謝!

如果營業額一樣,以節稅及成本的角度來看,哪一種方式會比較划得來呢?
A:成立公司比較划得來,比較如下:
一、以個人名義:30萬*6個月=180萬,
個人所得淨額:180萬-201,000(個人綜所的免稅額及扣除額)=1,599,000
1個人的稅賦=1,599,000*21%-105,100=230,690/每人
4個人總共要繳的稅賦=230,690*4=922,760
二、以公司名義:
1.營業稅:簽約時必須在合約書上面註明清楚:簽約的金額是「未稅」或營業稅須外加5%等條約。因為營業稅是代收代付的性質,你們在開發票給客戶時,需向買方代收營業稅,等營業稅申報時,再解繳國庫,客戶也沒吃虧,因為他可以拿你們開的發票去抵營業稅。
開公司也有一項好處就是一些非拿不可的進項憑證所含的稅金,也可獲得扣抵,如油資、五金用品、辦公用品、清潔用品....等等。例如去加油500,其實裏面就含有營業稅24元,開公司就可將這24元進項稅額,抵掉向客戶代收的銷項稅額,銷項稅額抵掉進項稅額之後,才將營業稅繳給政府。
2.所得稅:
營業收入=30萬*6月*4人=720萬
課稅所得(假設純益率為10%)=720*10%=72萬
分配給4個人,1個人的營利所得才18萬。
1個人的稅賦=[18萬-7.7萬(免稅額)-4.6萬(扣除額)]*6%=3,420元
4個人的稅賦=3,420*4=13,680遠低於個人名義簽約所產生的稅賦922,760。
給論:所以我的建議是,成立公司(不要成立行號,因為公司可分散所得),以公司的名義跟客戶簽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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