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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開公司節稅》剛想到的夫妻合併申報節稅怪招....合理嗎?

快要結婚了, 我的稅率是30%,稅繳一堆,跑都跑不掉, 老婆一個月作的要死也是兩萬, 婚後想叫他不要作了, 但是我看了一下, 如果沒工作,報給我扶養,只能扣77000, 但是如果老婆有工作,就可以多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, 如果叫她去作兼差打零工的工作, 一個月賺個3000好了, 一年也才36000, 那不是多42000可以扣稅嗎? 還是萬萬稅的國稅局有規定 "一個月收入達多少才能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"? 不然一年收入只有10000,還是可以這樣子報嗎? ps:我看勞工最低薪資每小時95元, 現在兼職約聘一大堆, ...

補充說明
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最高78,000,未超過78,000者,全額扣除,
即一年收入只有10000就只能扣除10000。剩餘68000不能用喔,不像你想的一個月賺個3000好了,
一年也才36000,
那不是多42000可以扣稅嗎?不行喔

我有個親戚開個小公司,
平常我老婆偶爾會去幫個忙,
那這種兼職所得可以要公司開"薪資所得"嗎?
(因為只有薪資所得50才可以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)

還是這種兼職的不能開?
不管是正職或兼職,只要是薪資所得,就要50的薪資所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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