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開公司節稅》 個人名下進行投資和成立投資公司那一種方式較好?

資金愈來愈多,常想到一些有錢人會成立投資公司來進行投資,到底個人名下進行投資和成立投資公司那一種方式較好?

因為兩稅合一之後個人最高所得額可達400萬元,公司只有200萬元,超過部份再課徵20%的稅;

而且投資公司交易所得還要再課稅,個人却免稅;

況且盈餘若不分配留在公司又要被課稅,那成立投資公司又有什麼好處!?還是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再回來國內投資好呢?

若想成立公司為了能將生活費用(汽車購買、修理、油資、及其他日常生活開銷)用公司的資金來消化並節稅,這個想法是否太過單純不實際呢?

首先先確認幾件事,你有很多資金,也進行了很多投資,而且是以股票為主吧,而你想問的是這些投資要由誰來作主體比較有利吧??
另外你有關:
”因為兩稅合一之後個人最高所得額可達400萬元,公司只有200萬元,超過部份再課徵20%的稅;
而且投資公司交易所得還要再課稅,個人却免稅;”
這幾句話不太正確,你可以吐槽一下你的資訊來源者,因為他可能沒說清楚,讓你誤解了

以下不負責的大概分析一下吧:

1一般投資的利得分為兩種:資本利得(買賣的價差)及投資收益(股票的股利,房地產的租金)兩種,你應該是資本利得較多吧
資本利得的部分要視投資標的來看,有些要課稅,有些不用課稅,用個人或公司投資也可能不同,所以要視情況而定,基本的建議是,海外的投資及國內上市櫃公司的投資可以用個人,因為這些目前都是不用繳稅的(因為您資金很多,所以考慮了最低稅負制的影響),而海外所得要在98年課稅這件事,一切也都還在未定之天,以目前政府一週一利多來看,這條將來被刪掉也並非不可能,畢竟當年謝先生在當行政院院長時就把這條從財政部的版本中刪掉,只是後來被人敗部復活了,才要對海外所得課稅的
雖然以目前來看要對海外所得課稅的可能性比較大,但對國稅局而言仍有很多技術問題要解決

2開公司有一個很大的好處就是,個人除了列舉扣除額外是不能報費用支出的,而公司可以報費用
就法論法,生活費用是不能報到公司裡去節稅的,不過實際作業時是有空間的,實不實際??要視情況而定
另外,開公司有些必要成本,也必須將之考慮進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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