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開公司節稅》 這樣的退稅該歸還給公司嗎(請詳細回答)?

這樣的退稅該歸還給公司嗎(請詳細回答)? 朋友在家裡開的公司是股東之ㄧ,從頭到尾都沒有領家裡公司的半毛薪水,公司裡的大小事物也都沒有在管。每年公司依然幫他報稅,但事後都能拿到退稅,而實際上報稅局時提到的公司給的薪水卻都沒拿到半毛錢 (朋友的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有列出這條所得額),這個報的金額是公司私自拿走嗎? 請問各位大大,針對以下幾點幫我朋友回答 (1)我的朋友家裡公司的負責人為什麼要這麼做??是為了節稅嗎?? 還是有其他用意?? (2)實際朋友沒拿半毛錢,但公司這樣做是合法的嗎??有涉及偽造文書嗎?? (3)如果朋友不把這部份退的稅還給家裡的公司,有觸犯法律嗎?...

看你朋友在家裡開的公司的情形,你朋友所取得的報稅所得額應該是股東盈餘分配的股利憑單,而不是公司給的薪水所開立的扣繳憑單。
因為若是虛報薪資,不可能先繳一筆稅款,再讓你的朋友退稅。而且依規定月薪 48,500以下,免預扣稅款。(97年度提高至 54,500元免預扣稅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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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朋友家裡公司的負責人會這麼做,原因有
1. 可能公司成立超過7年,當時的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至少5人,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至少7人,為了符合登記人數。
2. 確定是為了節稅,因為公司盈餘分配如分配的人數少,將使所得集中,股東需繳高級距的綜合所得稅,所以是為了分散所得,以降低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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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朋友沒拿半毛錢,但同時也未出資成立公司,公司這樣做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,你的朋友如果可以提供不知情的證明,可以舉證免責,但公司負責人就是違法。但既然是你的朋友家裡的公司,你的朋友不至於去檢舉吧,未經檢舉,經濟部是不會發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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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朋友不把這部份退的稅還給家裡的公司,並無觸犯法律的問題。如果依照正常的情況,公司有盈餘,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,次提法定公積,再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盈餘,分派盈餘就是要把盈餘(現金)分給股東,然後開立含有可扣抵稅額之股利憑單給股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所以,公司分派的盈餘及可扣抵稅額,都應該是股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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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來了,當初成立公司當作股東這件事你的朋友事前或事後是否知情,應該是知道的,如果要以訴諸法令來解決事情,代表要撕破臉,對雙方都不利的,負責人會更糟。如果你的朋友不想再有這種事情發生,請在年底前要求公司辦理退股,因為96年度的盈餘分配已經要處理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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